主题: 法律向在交通事故中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说“不”

  • 脾气酸独与你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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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10 9: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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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请求赔偿洗车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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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4日,原告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被告易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威信县扎西镇玉京山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邹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自行协商无果,原告邹某遂向威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易某某赔偿拖车费、车辆维修、租赁费、洗车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2239.40元,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并结合实际确认由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赔偿70%。

对原告提出的洗车费600元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故驳回了原告赔偿洗车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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